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乘用车内部分苯系物和醛类物质的浓度要求。
本标准由汽车生产、使用过程中的各相关方参照使用。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北京中兵北方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通用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单位: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丰田汽车技术中心(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北京理工大学、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2011年10月14日批准。
本标准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内空气中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的浓度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乘用车内空气质量。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销售的新生产汽车,使用中的车辆也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HJ/T 400-2007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采样测定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乘用车
按GB 7258的规定,乘用车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征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它也可以牵引一辆挂车。
4技术要求 车内空气中有机物浓度执行表1规定的要求。
表1车内空气中有机物浓度要求
单位:mg/m3
序号 项目 浓度要求
1 苯 ≤0.11
2 甲苯 ≤1.10
3 二甲苯 ≤1.50
4 乙苯 ≤1.50
5 苯乙烯 ≤0.26
6 甲醛 ≤0.10
7 乙醛 ≤0.05
8 丙烯醛 ≤0.055
检验方法
5.1车内空气中有机物的浓度检测按HJ/T400-2007的规定进行。实施采样时,在HJ/T400-2007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受检车辆处于静止状态,车辆门、窗和乘员舱进风口风门均处于关闭状态,发动机和空调等设备不工作。
5.2对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其他条件(如汽车出厂时的内饰状态改变与否、出厂与检测的间隔时间等),可由相关方协商约定。
检测咨询电话:010-5129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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