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获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正式出台,将于4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经营性公共场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根据《规定》,七类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的监督管理需要遵守本规定。包括:1.商场、书店、写字楼;2.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3.体育馆、游泳馆、健身室;4.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5.宾馆、饭店;6.医院、学校、幼儿园;7.应当纳入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
《规定》明确,公共场所选址、设计、装修以及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室内空气质量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装饰装修后的校舍、幼儿园,在使用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予以公示。对不符合空气质量标准的校舍、幼儿园,严禁使用,经整改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此外,公共场所使用单位还需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1次,并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